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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能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7-08-31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文件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列入《目录》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公告之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公告之前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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