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兰州某投资发展集团公司
二、违法性质:少计收入偷逃税款案
三、违法事实
兰州某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兰州某投资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进行重点税源户检查时,发现该集团公司“营业外收入”科目中计入一笔2015年5月14日收到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代持股费用”600000.00元,没有开具发票,偷逃营业税金及附加33900.00元,对该集团公司进行了立案全面检查,检查范围为2014年至2015年度。
经检查,该集团公司除偷逃营业税金及附加外还少申报建筑安装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涉及的印花税103451.70元,其中: 2014年50700.70元,2015年52751.00元;少申报缴纳2015年房产税3718.02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3072.88元,其中:2013年欠税1497.69元,2014年144488.58元,2015年27086.61元。
四、税务处理
2016年6月,稽查局依法对集团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追缴各项税费 31.04万元,加收滞纳金5.14万元,并处罚款15.58万元。
目前,稽查局已依法将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51.76万元全部追缴入库。
五、本案启示
如何界定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要了解其概念、特点和区别,正确区分两者。有些企业会计人员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认定比较认真,对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就不太仔细甄别,因而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也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故意少计收入,将“其他业务收入”计入到“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在日常的税务检查中应重视检查这些科目。
六、案例分析
一是企业受利益驱动,故意隐瞒、混淆、少计收入,把本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的收入,错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中,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二是企业会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存在误差,对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理解不到位,对企业会计制度不严格执行,或存在企业领导人干预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的现象。
三是税收管理员疏于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企业的跟进式管理、日常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税收管理员和企业会计人员的沟通渠道不畅,宣传税收政策服务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