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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览要(一)

发布日期:2017-12-07 浏览次数: 字号:[ ]

    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

减免期限:无期限

    2、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均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

减免期限:无期限

    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

减免期限:无期限

    4、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

减免期限:无期限

    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

减免期限:无期限

    6、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

减免期限:无期限

    7、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

减免期限:无期限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

减免期限:无期限

    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

减免期限:无期限

    10、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

减免期限:无期限

    1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减免期限:无期限

减免类型:直接减免

    12、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报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按批准级别分级报送申请,审批税务机关公布名单,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13、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14、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减免期限:201211日至20151231

报批程序:即办后核(企业自行申报即认可,管理部门后续核查)

    1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2),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减免类型: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批需提供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1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17、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减免期限:无期限

报批需提供的资料: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18、《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凡在2010年底前,经审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报市、州级地税机关备案后可继续按15%的税率缴纳或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从2011年度起首次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证明文件,报经省地税局备案后,可按照15%税率预缴或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函[2012]136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19、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0、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4、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6、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减免期限:2015年底前

报批程序: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免税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2008]111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免税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免税手续。

备注: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27、 企业自20081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减免期限:无期限

    28、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减免期限:无期限

    29、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1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30、对清洁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3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32、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33、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12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12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1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3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35、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在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36、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报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按批准级别分级报送申请,审批税务机关公布名单,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备注: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37、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1999]272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3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储蓄存款在199910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111日至20078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8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

减免期限:无期限

    4、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   

减免期限:无期限

    5、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应征收利息税。不按规定计付利息的教育储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应按支付的利息全额征收利息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 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

减免期限:无期限

    6、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7、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8、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9、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

减免期限:无期限

    10、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11、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12、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13、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14、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62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减免类型:直接减免

    15、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16、自200810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10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111日至20078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815日至200810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109日后(含10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17、自200810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18、自200810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109日后(含10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19、从19971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0、自19997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报批程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报批需要材料:需按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报送相关报告和资料。

    2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报批程序: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报批注意事项: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4、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5、 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6、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法规全额征税。本法规从61日起执行。凡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可不退税;未征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7、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8、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9、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30、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3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额分别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或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甘政函〔2004114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32、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减免期限:三年

报批程序: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书面材料,税务机关审核

    33、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减免期限:无期限

报批程序: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34、自20001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35、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36、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自地震灾害发生之日起2年内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甘政发[2008]54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37、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

减免期限:无期限

备注:财税[2009]157号同时废止

    38、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39、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备注:财税[2005]102号和财税[2005]107号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40、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41、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报批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4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43、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44、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45、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46、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均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四十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减免期限:三年

报批程序:主管税务机关

备注: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减免期限:三年

报批程序:主管税务机关

备注: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

减免期限:三年

    5、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

减免期限:三年

报批程序:主管税务机关

备注:企业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并每年进行审查。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6、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减免期限:三年

报批程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报批需提交的资料: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书面材料。

    7、自20048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备注: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8、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51日起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9、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报批程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10、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  

减免期限:无期限

    1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1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13、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14、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15、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16、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17、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18、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 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19、对于离婚财产分割;个人将房产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均暂免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

减免期限:无期限

    2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1、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2、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 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77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3、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 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4、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5、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6、保管储备棉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印花税。

政策依据:《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财税[2003]21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8、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 "

政策依据:《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财税[2003]21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29、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

减免期限:无期限

    30、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回收利息税收问题的批复》(财税[1995]108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31、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减免类型:直接减免

    32、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减免期限:无期限

    33、自20041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34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1231日。

政策依据:《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减免期限:2009-2015

    35、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  

减免期限:无期限

    36、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37、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7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38、经国务院批准,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2001]245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39、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5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4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2]中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41、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收入3年免营业税 。

政策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

减免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报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42、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备注:每年总局下发名单。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也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43、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免征营业税。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44、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45、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减免类型:直接减免

    46、自20101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47、自2011101日至20149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

减免期限:自2011101日至2014930

    4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外派海员劳务及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49、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50、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以及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

减免期限:2013-2015

    51、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5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5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54、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

减免期限:200071日起执行

    55、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56、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57、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58、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59、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五批)的通知》(财税〔201312号)

减免期限:无期限

    60、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488)

减免期限:无期限

    612010年后中小学校舍安全涉及的散装水泥基金、教育费附加和甘教附加免收。

政策依据:甘地税函[2012]198

减免期限:无期限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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