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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7-12-13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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