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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发布日期:2017-10-24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推动稽查协作办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尽快建立国、地税稽查协作机制。虽然我局稽查局与市国税稽查局在联合办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加强协作方面作了不少尝试和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由于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国地税稽查部门在协作方面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协作的方式、范围、程度等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制约了稽查成果的扩大,浪费了稽查资源,弱化了打击偷逃税行为的力度。结合当前的工作状况,就国地税联合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对应的举措和意见。

  一、当前国地税联合办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目前国税局和地税局都设有独立办案稽查系统,业务上也接受上级稽查局的指导,由于稽查系统没有实行垂直管理,稽查工作主要根据上级稽查局的安排,国地税稽查局之间在联合办案方面缺乏协调和实际作用,基本上处于各自办案,各自执法状态,重复检查、交叉检查现象普遍存在。现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国地税联合稽查协作流于形式。虽然两套同级的稽查机构之间都普遍建立了协作制度,但协作大多没有起到应有作用,既没有上级的检查、监督,又没有统一的协作规程,双方的协作还处于低水平、松散型的程度。如:有的地方虽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会议召开不定期,内容也比较简单,联席会议名不符实;案情交流虽有,但交流的只是其中很少一部分,案件小、金额少;稽查协作受制于税务局之间的协作关系。两个税务局之间协作好,稽查协作就会有成效,反之,协作效果就差。因此,稽查协作普遍存在实际效果差,流于形式多的状况。

  (二)联合稽查对象覆盖范围不广。为统一稽查步调,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开展重复税务检查,要求国地税稽查部门通过联合开展随机抽查或者根据案源特点协商确定稽查对象。但由于两个部门都有各自存在重大涉税疑点或者年初就已经确认好的选案单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仅就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联合稽查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确认为联合稽查对象,未能实时有效地扩大国地税联合稽查的覆盖面。

  (三)进行联合检查合作力度不够。为避免重复进户,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增强执法效能,要求国地税双方针对联合稽查对象成立联合检查组,实施联合进户执法。但目前除仅在联合进户检查时下达各自的检查通知书外,其他方面还未达到通力合作的目标。现实工作中往往存在国地税稽查人员各查各的税种,两者相加的检查时间和精力属于重复性的较多,既浪费了精力和时间,又降低了稽查部门的工作效率,也容易造成重复检查,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使纳税人更易滋生抵触情绪。

  (四)案件协同审理缺乏,执法尺度不统一,定性难准确。为统一执法尺度,规范行政裁量,要求对联合进户稽查案件交换审理意见,进行分别审理,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统一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审理工作中,由于缺乏及时的沟通,加上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理解上和把握上的不一致,造成涉税问题定性上的不一致,进而造成处理结果的不一致。如:对某项涉税违法案件双方稽查部门一方认定为偷税,而另一方则不认定为偷税。对于行政处罚,双方也往往由于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一致,造成处理标准的不一致。如:对某项涉税违法案件双方稽查部门一方处罚款一倍,而另一方处罚款0.5倍。

  二、新常态下加强国地税联合稽查的必要性

  加强国地税联合稽查已是大势所趋,这是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需要,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有利于整合稽查资源,提高稽查效能。国地税稽查部门之间的合作,是进一步转变原有稽查方式、不断创新稽查运行机制的需要,有利于整合稽查资源,形成稽查合力,降低征纳成本,进一步提高税收稽查效能。

  (二)有利于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执法行为。推进国地税稽查部门加强合作,特别是检查及审理环节的协作,有利于在案件执法过程中统一规范执法标准,加强执法协作,从而增强执法透明度,减少执法随意性,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三)有利于维护税法权威,保障税收收入。税务稽查一直是查处偷逃坑骗,堵塞征管漏洞,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保障税收收入的坚实防线。实行国地税联合稽查,一案一户双方联合稽查,既可达到共同查漏补缺、保障政府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目的,又能进一步增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力度,提升税法的执行力和威慑力。

  (四)有利于提高稽查质效,改善征纳关系。国地税实施联合稽查,双方共同进户、共同检查、共同取证、协同审理,加强了沟通协作,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人力、物力、财力,降低税务稽查成本,提高税务稽查效率。也克服了国地税重复检查的弊端,减少纳税人分别应付两个稽查部门检查中产生的重复工作,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三、新常态下加强国地税联合稽查的几点建议

  (一)利用互联网+税务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共享平台,促进稽查成果的互相应用。顺应互联网+税务的大背景,运用互联网思维,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构建互联网+国地税联合稽查机制,探索新方法、新路子,切实维护好税收执法秩序,不断提升全社会税法遵从度。国地税之间要建立相互兼容的信息平台,实现稽查信息共享,这样有利于解决目前双方信息交换不畅、内容不完整的问题。在共享信息平台未建立前先实行定期的信息交换。交换的内容有:一是季度、年度检查计划。把检查计划告知对方,可以减少同一时间重复检查的概率,科学安排检查计划。二是查处案件情况。按月或按季把涉税违法案件全部抄送对方,不但使被查对象迫于压力而主动缴纳应缴税款,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有利于促进被查对象养成自觉纳税的观念,提高纳税的遵从度。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构建共享信息平台,实现双方信息的兼容互通。共享信息系统的建立,就可以按计划、按进度实现全方位的信息共享,可以取消人工交换制度,使双方的信息交换更方便、更及时、更完整。

  (二)开展办案协作,加强联合办案。对同一检查对象,由国地税双方建立联合办案小组开展联合办案。如:开展专项检查中,检查对象相同,流转税和所得税分别由国地税管辖的,可实行联合办案,减轻被查对象接待压力,缩短被查时间,节约稽查成本。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线,及时传递查补税费信息。在联合检查中,由负责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局稽查局为主,另一税务部门应将查补的税费情况及时传递给对方,方便其进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从而得出一致的税务稽查意见。对不同对象的检查,实行各自检查,涉及或发现对方涉税问题,进行证据资料的传递,实行稽查资料互通。这样可以减少一方的取证工作量,缩短稽查时间,有利于双方证据资料的一致。

  (三)健全督查制度,加强绩效考核,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在落实各项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应结合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督查考核办法,加强绩效考核关于稽查方面的考核力度,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形式,保证国地税稽查人员切实执行联合稽查工作办法各项规定。同时,建立权益维护机制,联合统一标准,规范纳税人涉税信息运用,保护好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创新协作机制。积极探索稽查协作的新办法,新内容,从低层次协作逐步进入高层次协作。从松散型协作逐步进入紧密型协作。如: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到设立联络员或联络室,条件成熟时可实行合署办公等形式加强稽查的协作,以取得协作的更大成果。

  (市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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